本院受理上诉人曾晓翁与被上诉人恒信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恒信公司)、谭恩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曾晓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上诉人曾晓翁与被上诉人恒信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恒信公司)、谭恩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曾晓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