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春铃与被上诉人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志、吴小平、谢飞华、卓陈飞、兰莲英、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2020-03-24 20:04

  张志、吴小平、谢飞华、卓陈飞、兰莲英、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春铃与被上诉人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志、吴小平、谢飞华、卓陈飞、兰莲英、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0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陈春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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