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你们与再审申请人汤湘俐、被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梁耀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申4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汤湘俐的再审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你们与再审申请人汤湘俐、被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梁耀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申4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汤湘俐的再审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