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按揭买房所负债务算不算共同债务?

2019-04-05 12:42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30日18时47分讯(记者 张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房产,如果出现逾期不还的情况,到底应该购买人单独承担还款义务?还是夫妻双方都有责任?日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举行“法院开放日”暨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该院2018年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某银行与晏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的合同纠纷案,就涉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按揭买房的问题。

  晏某某、陈某某于1988年8月登记结婚。2014年1月27日,因晏某某向某银行申请二手房住房贷款,晏某某向银行提交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上载明了借款人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贷款情况、购置二手房补充信息等,陈某某以借款申请人配偶的身份签字确认。在该申请表“购置房屋用途”一栏,勾选了“自住”。随后,银行与晏某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陈某某以抵押物共有人的身份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签字确认。涉案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晏某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因晏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诉至渝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晏某某、陈某某共同向银行支付贷款本息以及相应的罚息和复利。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晏某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发生在晏某某与陈某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庭审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银行与晏某某约定该贷款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晏某某与陈某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个人财产独立偿还,并且银行知晓该约定。

  同时,陈某某在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以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字确认的行为,表明其知晓并且同意晏某某向银行申请涉案贷款,应当视为其同意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对外负担债务。

  第三,涉案贷款是用于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涉案房屋用途为自住,因此涉案贷款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晏某某一人名下,但不影响该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涉案债务应当为晏某某、陈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陈某某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渝中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家庭的经济往来往往是由夫妻一方出面,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以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来判断,具体而言需要结合所负债务的性质、金额、用途、夫妻另一方是否受益等情况综合判断。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30日18时47分讯(记者 张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房产,如果出现逾期不还的情况,到底应该购买人单独承担还款义务?还是夫妻双方都有责任?日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举行“法院开放日”暨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该院2018年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某银行与晏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的合同纠纷案,就涉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按揭买房的问题。

  晏某某、陈某某于1988年8月登记结婚。2014年1月27日,因晏某某向某银行申请二手房住房贷款,晏某某向银行提交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上载明了借款人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贷款情况、购置二手房补充信息等,陈某某以借款申请人配偶的身份签字确认。在该申请表“购置房屋用途”一栏,勾选了“自住”。随后,银行与晏某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陈某某以抵押物共有人的身份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签字确认。涉案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晏某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因晏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诉至渝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晏某某、陈某某共同向银行支付贷款本息以及相应的罚息和复利。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晏某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发生在晏某某与陈某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庭审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银行与晏某某约定该贷款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晏某某与陈某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个人财产独立偿还,并且银行知晓该约定。

  同时,陈某某在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以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字确认的行为,表明其知晓并且同意晏某某向银行申请涉案贷款,应当视为其同意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对外负担债务。

  第三,涉案贷款是用于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涉案房屋用途为自住,因此涉案贷款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晏某某一人名下,但不影响该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涉案债务应当为晏某某、陈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陈某某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渝中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家庭的经济往来往往是由夫妻一方出面,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以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来判断,具体而言需要结合所负债务的性质、金额、用途、夫妻另一方是否受益等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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