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徐加海:厂子“去哪儿了啦”?

2020-07-13 10:00

 七月盛夏,骄阳似火,瓦蓝的天空中没有一丝云彩,太阳好似火球一样,无情的炙烤着大地,云彩好像被烧化了一般,消失得无影无踪。此刻,在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街道办石桥村三组附近,被拆迁的村子早已是平地一片,站在一堆废墟前,54岁的徐加海悲痛交加。16年前,自己辛辛苦苦盖起来的房子就在几个月前被无情的拆除了,相继而来的是自己正在运营中的农产品加工公司也随之“灰飞烟灭”,经济损失不可估量。望着眼前的一切,触景伤情,悲痛交加,徐加海,这位已过知天命之年的汉子默默地落泪了……

徐加海,一位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农民,多年来,他用自己勤劳的双手,精湛的技艺,在新农村建设中,用心血和汗水为家人创造着幸福的生活。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场“飞来横祸”,让他的创业梦彻底破灭了。

下面,我们就从他的来信中,认识一位农民的艰辛与无奈、不平与不公、抗争与呐喊……

2014年6月25日,我与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街办石桥村三组0481号的何春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何春生600平米的房屋共5间,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等业务,租赁期限20年,即从2014年7月1日到2034年6月1日。

而事实上,早在2004年春,我分别与魏忠安、王公民二人的工队签订了房屋建设合同,在何春生当年垃圾成堆、坑洼不平的宅基地上,建起了这五间房屋,也就是说,这五间房是我自掏腰包,请工队建起来的。按照《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那么试想,我投入了几十万元资金,辛辛苦苦建起来的这五间房屋,毫无疑问,依法享有绝对产权。

房屋租赁后,2014年8月26日,我与徐启虎、徐启超二人合作,共同登记成立了西咸新区海源鑫瑞农贸有限公司,地址就在渭城街办石桥村三组0481号,厂房即在自己盖的5间房内,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农副产品的加工与销售、中草药的种植与开发、农作物种子的销售等。

公司成立后,我们的主营业务是从全国各地收购松子,并进行深加工,销往各地。公司的成立,为当地农民提供了优质服务,畅通了城乡贸易,得到大家一片赞誉,也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示范和带领作用。

时间到了2019年八、九月份,一股关于石桥村将要被征收、拆迁的风声弥漫村子四周,搞得人心惶惶,而我公司恰恰也在这“所谓”的征收范围内。在一无相关部门征地通告、公告,二无征地文件和政策依据的前提下,这股传闻令石桥村广大百姓诚惶诚恐,如果真的“家”没了,我们大家以后的生活和出路又在哪里?如果拆迁,自己的厂子肯定保不住,厂房、设备、产品等经济损失将不可估量?谁能替自己“买单”呢?想到这些,我彻夜难眠,常常思虑到天亮。

为了求证“传言”的真伪, 2019年9月28日,我分别向西咸新区管委会和秦汉新城管委会邮寄了要求信息公开的书面申请,要求他们明确答复:我们海源鑫瑞农贸有限公司是否被纳入了征地拆迁范围?

10月22日,西咸新区管委会给我答复的结果是:不属于他们信息公开的受理范围,要我向秦汉新城渭城街道办事处反映、咨询;而秦汉新城管委会则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至今没有任何答复;我随即向渭城街办打电话联系咨询,却被该办告知:“我们根本就不管此事”。

一圈折腾下来,我彻底失望了,感觉自己被忽悠了,面对老百姓的正常申请,这些部门推诿、搪塞的“皮球”踢的可谓圆滑、顺溜,却为何偏偏踢不进为民服务的“球门”呢?!

常言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为了使自己的企业免遭“横祸”,为了防患于未然, 10月21日,我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我们公司所在地--秦汉新城渭城街办石桥村三组0481号集体土地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

该中心鉴定人员在现场勘察时看到:我申请鉴定的房屋建筑物共有五项,分别为车间一、车间二、西侧房、锅炉房、烘干房等,结构分为砖混、简易结构。截止评估基准日,房屋建筑物基础承载力良好、墙体平整、屋面无渗漏、门窗完好、建筑物维护保养很好。

我的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共计18项,主要包含铁大门、彩钢棚、楼梯、隔热层等;机器设备主要有:砸籽机、筛选机、捡播机、炒货脱皮机、电焊、台钻、空压机等。

最后,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2019)第3049号《司法评估鉴定意见书》最终鉴定意见是:在公开市场的前提下,截止2019年10月21日补偿价值为209398.00元,其中:房屋建筑物征收补偿费用为127582.00元、构筑物征收补偿费用为41351.00元、机器设备搬迁费用为40465.00元。

此外,该司法鉴定中心还没有鉴定我们公司停产、停业后的一切经济损失。

2020年3月中旬,就在全民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任意肆虐的关键当头,一场比疫情更可怕的拆迁风暴在石桥村上演了。14日凌晨4点左右,黎明前的黑暗来临了,当村民们还在沉睡之时,我位于秦汉新城渭城街办石桥村三组0481号公司的所有房屋及构筑物全部被强行拆除了……

试问,你们强拆我公司的房屋有谁出面和我打过招呼?又有谁与我协商过?又有谁与我签订过安置补偿协议?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时间节点偏偏放在凌晨4点,就开始“行动”了,这和土fei又有何区别?!我一定要通过法律、舆论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维权进行到底!

依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时至今日,我公司被拆除已将近四个多月,没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出面与我协商赔偿事项、处理善后事宜……

事后,我多方打听才了解到,秦汉新城自然资源局、渭城街道办事处是拆迁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者,试问,你们有拆迁安置的权利吗?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可见,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拆除房屋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

面对以上强证、强拆的霸道行为,我强烈严正质疑:

首先,作为一家正在运营中的、具有30余名员工的合法企业,你们说拆就拆,暂且不论公司的一切损失,仅就这30余名员工而言,他们的背后可是30个家庭呀?他们以后的生活来源何在?

其次,按照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条例规定,先赔偿、安置,后拆迁的原则,试问,谁给我赔偿过一分钱?自己打下的“江山”就这样统统打了水漂,我肯定不服!

第三,拆迁主体应该是秦汉新城管委会,试问你们自然资源局、渭城街道办事处有这个拆迁权利吗?此外,房子被无情拆除后,我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他们出警后在现场仅仅拍了几张照片,就不了了之,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第四,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应当具有原告资格,所以,我必须要把你们告上法庭。

我本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况且依法在该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你们强制拆除我房屋的行为,已对房屋上的添附、屋内物品及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了特别损害及不利影响。对此,本人与你们这些行政行为(即强制拆迁行为)有利害关系,我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中国农民权益网 徐加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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