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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实行精确管理,提高服务质效;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和网络建设,在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全省统一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充实经办力量,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服务量合理配置经办力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为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2011年7月1日起,我省“新农保”的缴费标准增设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5个档次;为重度残疾人全部代缴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增设档次增加的财政补助及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政策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相同。同时,从2011年7月1日起,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城市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围,有关事项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1号)执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后,再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省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省人民政府在各市(州)人民政府申报的国家试点县(市、区)名单的基础上,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上报国务院审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指导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要求,尽快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以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