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且用房新建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可获补助2万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失能(失智)老年人,将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至300元不等的运营补贴昨天,记者获悉,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日前联合出台了新修订的《宁波市鄞州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旧的《办法》发布于2015年,部分政策内容现已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此,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在借鉴原有政策的基础上,结合鄞州实际情况,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政策作了调整。
新修订的《办法》将使养老资金的使用更加规范、有序。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资金补助标准及财政分担比例、资金的审批与拨付等,并对补助资金申请所需提供的资料明细、提供资料时间和审批程序等作了规范。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有所扩大。专项资金包括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养老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家院互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及其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实施所需资金。
部分补助资金有所增加或提高。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创业和入职奖补,初次创业最高可补贴10万元;普通高等院校养老服务管理、护理等专业的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除外),除原从事一线养老服务的养老护理员享受补贴外,养老服务管理和保障等工作人员也能拿到补贴,标准为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补助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