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重大变化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02-15 16:16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刘竹寒)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经贵州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近日就建立贵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从2021年1月1日起,将贵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

  共10个档次。此外,根据实施意见,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所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自到龄的次月开始,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7:1:2分担。

  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10个档次,即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参保人员补缴按补缴办理时的缴费档次政策执行。

  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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