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试点以来,截至2019年2月28日共受理涉网案件16670件,其中含女性当事人的案件6157件,占总数的36.9%。
数据发布目的:通过解读司法大数据,讲述数据背后的故事,推出关于女性的典型案例,引导女性合法合规进行互联网行为,从源头上织牢织密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网,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方面提供更加强有力互联网司法保障。
在女性原告中,年龄在30岁以下占77.2%,年龄最小的原告只有24岁,她通过某公司购买代运营服务,因该公司服务质量差,服务内容不规范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经营损失,故到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年龄最大的原告已经68岁,是某系列产品责任纠纷的原告,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累计提交了31个案件。
女性被告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79.5%,年龄最小的被告是19岁网店店主闫女士,因买家付定金后迟迟不发货先后被8名买家起诉到杭州互联网法院,涉案金额2万余元。年龄最大的被告是70岁的陈女士,因卖家退款后自己没有退货被卖家起诉到杭州互联网法院。
此处法官有提醒: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女大学毕业后选择创业,希望干出一番事业,但在这个过程中也会遇到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如一纠纷案件中,原告胡某作为外省来杭创业的90后女大学生,在自己花费大量心血创作交付作品后,对方却在多次催要后仍不付设计费且擅自使用版权尚属原告的作品,原告曾倍感艰难甚至多次哭泣。值得赞赏的是,面对这样的情况,原告聘请了律师,勇敢地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原告中含女性当事人的案件,排名前四的省份分别是浙江1085件、江苏455件、广东166件、北京129件;被告中含女性当事人的案件,排名前四的省份分别是浙江476件、广东424件、江苏136件、山东111件。
浙江、江苏、广东和北京四地均为经济地区发达、电商经济活跃、消费者维权意识比较高的省份,也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最多的四个地方。
原告含女性当事人案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占36.6%;网络产品责任纠纷占31.4%;网络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占14.8%。
据统计,涉美妆产品案件占30.3%、涉珠宝饰品案件占18.2%、涉母婴玩具案件占14.1%、涉箱包案件占8.4%、涉服饰案件占7.9%。
根据庭审观察,发现女性更容易进行情绪性消费.比如:如发了工资就想购物,买点东西犒劳自己;心情不好或者碰到不愉快的事情的时候就会通过购物缓解压力等。冲动买单也加剧了购物类纠纷的发生。
此处法官有提醒:如今,很多女性都热衷“海外代购”。商家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宣称“海外代购”,其与买家是否成立委托购买关系,应当从双方是否进行委托购买事项合意、下单前商品归属及交付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双方没有就委托海外代购的主要事项达成明确的合意,或者购买前商品已为卖家所有,或者商品是“关内直邮”,一般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主张商家承担销售者责任的,予以支持。
被告含女性当事人的案件中,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占46.1%;网络产品责任纠纷占29.5%;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占12.6%。
根据大数据显示,30岁以下的女性被告在互联网金融案件中占比较高,他们同时也是“网贷”活跃群体,多为在校大学生或者职场新人,收入水平不高但又有一定的物质消费需求,因此更倾向于网络信贷方式来解决收入和消费之间的差距。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些女性风险意识相对不足,网络信贷管理意识有待加强,往往因为逾期还款被提起诉讼,庭审中则提出“忘了最后还款日”、“没算清楚最低还款额”等答辩意见。
此处法官有提醒:网络信贷方便快捷,与各种产品和APP捆绑应用广泛,但少数女性在冲动消费、超前消费刺激下,点击申请购买和贷款时往往不关注协议内容,且容易忽视贷款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以致陷入纠纷,影响征信,需引起重视。
在互联网经济中,女性的消费潜能被更多地释放,生活需求日趋多元化、零售化,反映到诉讼中,如前所述,网络购物类案件占比较高,从涉案标的额看则显示为数额较小,80%以上的案件标的额在一万元以内。
截至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涉女性当事人标的额最小案件是杨女士与杭州某网络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原告因不满持续收到邮箱中心的广告邮件且无法退订,一怒之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泄露其个人邮箱地址,停止发送商业广告,并索赔1元。
本案标的额虽然只有1元,却具有典型意义。互联网的普及在传递信息、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利用网络披露他人隐私、个人信息等现象也大量存在,对人格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互联网环境下,自然人享有网络生活安宁不受打扰、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泄露的权利。
此处法官有提醒:当前,“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热点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而妇女更易成为受害者。“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除炮制虚假信息需承担侵权责任之外,散播、扩散谣言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仅关涉私人事宜的网络言论转载,传播者至少应尽到以下注意义务,方可援引“重复传播”的免责抗辩:1.对所传播消息来源的正当性和内容的合理可信性、合法性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排除正常人的合理怀疑;2.对消息来源无法确性、无法证实,但确有合理理由需再传播,传播者至少在转载过程中应对其传播消息的不确定性进行特别说明,比如,可以在标题上明确标注内容为谣传,以此坦白自己对事实真实性求证乏力,提请读者注意;3.发现转载的信息可能涉嫌侵害他人权利时,应立即进行删除,通过抑制进一步传播范围进行补救。
根据数据显示,女性参与视频庭审的比例高于男性,多数女性愿意通过PC端在线参加庭审;在采用异步审理模式的案件中,47.5%的案件有女性当事人的参与;对互联网法院的机制创新,女性当事人也更愿意提供进一步改进的意见与建议。
这说明女性对新鲜事物敢于尝试、热于尝试。同时,互联网法院的种种信息化举措也为女性提供了更多便利,传递了司法温度。比如有一名哺乳期的妈妈,生活在四川,在成为被告后因需要照顾新生儿,如果无法出庭可能承担不利诉讼后果,但通过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在线审理模式,该女士足不出户即参与诉讼,有效维护了自身权益,庭审结束后,该女士抱着孩子在视频那端对法院表示了感谢。
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共结案14699件,其中含女性当事人的案件5834件,占总数的39.7%,案件调撤率达87.2%。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和解或者调解员或者法官介入案件之后,如果案件的进展达到了女性的心理预期,进而选取适当的方法,耐心地分析,缓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大多数案件可以通过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
接下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将深入推进涉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加强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进一步整合调解资源,提升纠纷化解成效,为妇女同志提供更加多元、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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