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互联网金融商标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驳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管辖权

2019-05-13 06:55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对外披露,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科技公司)诉被告北京联合中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中投信息公司)、云南贷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贷互联网金融公司)、云南贷贷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贷网络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了三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据称,此案是迄今为止互联网金融领域商标侵权索赔金额的最高记录,也是互联网金融领域首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堪称互联网金融商标第一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各不相同,综合各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主要包括:1、本案被告联合中投信息公司仅为贷贷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计算机技术支持,从不参与“360贷贷网”的经营和管理,将其作为被告并改变管辖连接点没有法律依据;2、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为贷贷互联网金融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被告住所地也在云南省昆明市,都是明确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况,因此不适用“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3、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将计算机终端作为侵权结果地,显然不妥当。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涉及了商标侵权,和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中管辖权异议审理中的多类争议问题,包括主体适格性判断与管辖确定的先后顺序问题;根据“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适用条件;涉域名民事纠纷和认定驰名商标的级别管辖等问题;知识产权案件侵权结果地的理解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中,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时,应当排除明显不适格的被告,以防止原告通过虚列被告的方式随意创设案件管辖链接点,破坏管辖秩序。但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认定原告奇虎科技公司提供了被告联合中投信息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的初步证据。至于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待开庭进行实体审理之后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民事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管辖权。由于本案并非依据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确定的管辖法院,而是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的管辖法院,因此,被告提出的本案不属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应当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理由与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无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三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2018 12小时新闻网 http://www.12hnews.com/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lobtom@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