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大公司商标设成自家广告关键词网上拦截“客户”被判赔3万多

2019-05-13 08:54

  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公开审理了原告深圳迪蒙公司诉被告武汉群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公司称,自己公司是国内首批研发互联网金融解决方案的先行者。2013年开发完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迪蒙网贷系统,拥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依法注册 “迪蒙”“迪蒙网”及 “迪蒙网贷系统”商标。经过多年市场宣传,“迪蒙网贷系统”系列产品及品牌在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2016年4月开始,被告在百度上将原告注册商标设置为广告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网站标题“迪蒙网贷系统 首选最值得信……”极具误导性,让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是“迪蒙网贷系统”产品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吸引了原告大量潜在客户对被告的关注,拦截了原告与大量潜在客户的交易机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审计数据,显示 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有42708人/次以“迪蒙网贷系统”作为检索词访问原告公司网站。被告侵权行为开始后,次年以“迪蒙网贷系统”作为检索词的访问数量同比减少25056人/次,签约客户数同比减少57户;合同签订金额同比减少1776.25万元。

  为此,原告迪蒙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使用 “迪蒙网贷系统”注册商标,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万元,在被告官方网站刊登书面道歉等。

  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将“迪蒙网贷系统”设置为关键词后,在搜索结果页面出现指向被告网站链接的行为,增加了被告网站被访问的数量,在提高被告产品销售机会的同时干扰了原告的正常商业推广活动,破坏了软件产品销售市场的竞争秩序,其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诚实无欺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庭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将“迪蒙网贷系统”文字设置为百度搜索的关键词的行为;考虑原告产品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被告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维权合理费用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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