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二、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2、游戏产品网络经营(网络游戏产品运营,网络游戏产品运营及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2、 运营游戏需注册资金实缴1000万人民币 , 非 游戏产品需实缴100万人民币应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 拟计划开展业务需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7、 拟计划开展游戏产品业务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
8、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所在地文化单位的企业总量, 企业结构和企业布局等当地政策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