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2019-05-02 02: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18年2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限售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2016年8月22日,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春秋航空”或“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6年9月27日,春秋航空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7年8月23日,春秋航空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7年9月14日,春秋航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7年11月6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7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21号)。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7年8月24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即28.76元/股。

  7、联席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8年2月2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7名发行对象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宝(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账户,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截至2018年2月2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7名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主承销商指定账户。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010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8年2月2日止,瑞银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春秋航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总额(含获配投资者的认购保证金)人民币3,499,999,984.17元。

  截至2018年2月5日,瑞银证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用后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0104号《验资报告》,截至2018年2月5日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6,317,713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0.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9,999,984.17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43,001,534.9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56,998,449.22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16,317,713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8年2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2)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分配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3)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本次参与询价并获配的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4)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3)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以及公司与认购对象正式签署的股票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116,317,713股,发行对象总数为7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18年2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该等新增股份自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限售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股本由800,580,000股增加至916,897,713股。由于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没有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股本总额将会相应扩大,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将会有所下降,但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后股本及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也将下降,从而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有效降低财务风险,使公司的财务结构将更加稳健。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内地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周边国家的航空客货运输业务;航空公司间的代理业务;与航空运输业务相关的服务业务;市际包车客运;市县际定线旅游客运;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代理货物运输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工艺礼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纺织品、电子产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品)、金属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汽车零配件的批发零售,自有设备租赁业务,职工食堂、航空配餐(限分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春秋航空购置10架空客A320飞机及1台A320飞行模拟机项目,有助于公司提高收入水平,提升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增长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高效的风险实时监控系统,具有较为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并未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更多的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并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与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和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新增关联交易。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8层2805-2806单元

  联系传线、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0104号验资报告;

  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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