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现代快报从南京市教育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文件精神,经南京市校
10月22日,现代快报从南京市教育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文件精神,经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研究,结合教育实际,明确了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并发布《关于明确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选拔性考试、学科类竞赛或等级测试、星级评比等变相竞赛活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应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据《通知》,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开展上述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职业技能类等其他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通知。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通知》指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与所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续和资格认定证件。
冠名学校的民办教育机构总面积不得小于1500平米
《通知》标明,凡是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