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报告未送达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图)

2019-05-01 07:22

  艾某、沙某名下的22号房屋位于政府征收范围内,其房产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74.59平方米;房屋产别:私产;设计用途:商业。土地证记载使用权面积1185.9平方米;地类(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出让。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22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某、沙某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某、沙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艾某、沙某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某、沙某并公告,致使他们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本案判决敏锐地把握住了程序问题与实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关联性,果断撤销了补偿决定,保障是充分到位的。

  李岫岩律师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拥有省内最专业的城市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诉讼等专家律师团队,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 案 件。咨 询 热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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