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口老龄化、家庭少子化、人口流动常态化以及养老观念转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传统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式微,而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又遇到资金与服务资源短缺的发展困境,在此背景下,挖掘和开发现有家庭养老资源,激励和发挥家庭养老的潜能和优势,对促进和推动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尤其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近期上海财经大学服务国家财税事业和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研究项目“货币化子女赡养责任,以制度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研究”课题组(核心成员:茆长暄、张彦、张德远、汪伟等教授,顾问:郭士征教授),从既可以规范家庭子女赡养责任与义务又能缓解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源的双重目标出发,就如何加强和优化家庭养老资源在社会养老保障中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模式等问题进行研究,其中核心的观点与内容如下:
1.社会养老保障有限,服务发展面临资源短缺困境。近年来,我国政府在探索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倾注了大量人力和财力,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现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安排仅仅解决了部分问题,比如给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养老金、给老年人提供部分的社会服务和给部分老年人提供部分的社会服务,难以确保绝大多数老年人享有充分的老年保障的需要。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新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也都明确指出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然而从近年来全国各地的试点与实践情况看,无论是成都、哈尔滨式的政府主办模式,还是北京、天津式的政府资助模式,或者是上海、温州式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等,无一例外的离不开政府财政的大力资助,而且普遍存在保障对象有限、服务层次低、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为此,当前急需要通过理论与制度创新来加快对现行依赖政府财政助推式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进行改革,寻求解决现有居家养老资源短缺问题的突破口。
2. 家庭资源开发被忽视,子女赡养责任与义务难以有效规范。面对养老资源短缺的压力,人们普遍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开发和挖掘社会养老资源方面,却忽视了潜藏在老年人口家庭中巨大的儿女赡养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问题。现阶段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有心无力、有力无心、无心无力等诸多有意无意不能尽赡养老人责任的现象,家庭赡养纠纷频发,矛盾冲突愈演愈烈。我国政府也致力于进行规范和管理,如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指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但是这些规定,在全国老年人口家庭空巢率超过50%、子女流动率超过80%,加上时代发展对传统家庭养老价值观的冲击和影响的背景下,其落实和实施的效果,不容乐观,而且很大程度上只有在赡养纠纷和矛盾对簿公堂的情况下才能发挥有效作用。因此,当前如何规范和强化子女赡养责任,使其转化成居家养老服务的有效资源,以适应现代家庭结构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是值得研究的命题。
3.居家照料需求量大,开拓多渠道资源供给模式任务急迫。“六普”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765亿,占总人口的比重达13.26%,相比“五普”数据增加了3个百分点,其中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的老人已经超过3000万,而目前各类养老机构能够照料的老人不到10%,多数老人需要居家照料,而居家照料对人力和资金的需求量更大,为此,当前迫切需要开发多渠道资源供给模式。
基于以上现实和需要,我们提出开发与优化家庭养老资源,以文化与制度双重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思路,具体如下:
1.重塑“上慈下孝”文化,推动以家庭成员为基础的双向照顾及跨代养老模式,既能缓解老年照护资源不足的问题,又能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
在男女平等的社会,围绕着老年人,有两个核心家庭,一是以儿子、媳妇、孙子女为核心的家庭;另一个是以女儿、女婿及外孙子女为核心的家庭,这些具有家庭关系的社会成员都是巨大的养老资源。“双向跨代”居家养老就是由这些具有家庭关系的社会成员包括子辈角色的子女、媳妇、女婿,或者与孙辈角色如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一起对家庭中的老人进行经济供养、照料服务及精神慰藉,而身体健康的父辈角色老人包括父母和岳父母都应积极主动的帮助子辈分担部分家务,如照看小孩、做力所能及的家务等,以解除子女工作上的后顾之忧,实现双向照顾和跨代养老的共赢。其是的对传统家庭养老的一种继承和发展。
然而,在现代开放、自由、民主的社会,要将复杂的家庭成员角色及其关系凝结在一起,推动“双向跨代”养老,必须依赖“上慈下孝”的精神文化来驱动。“上慈下孝”是对传统的“父慈子孝”文化的更新,是化解现代家庭矛盾、实现家庭和谐、推动家庭养老的根本。其中,“上慈”是指父辈角色成员对子辈和孙辈角色成员给予理解、包容和支持,尊重他们的人格,给予他们自由,与他们和睦相处。“下孝”是指子辈和孙辈角色成员对老人给予尊重、爱戴及孝敬,是拥有独立人格的晚辈对老人在心里上的体贴与行动上的关怀,而不是简单依顺和服从。在一个家庭内部,如果家庭成员都能做到“上慈下孝”,则家庭养老自然不是问题;如果全社会做到了“上慈下孝”,则我们的养老问题也就解决了一大半。
因此,建议全社会应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宣传、重塑和倡导“上慈下孝”文化,使有条件的家庭,尽可能的开展以家庭成员为基础的居家养老模式。首先,从娃娃抓起,将“尊老爱幼”、“上慈下孝”的家庭文化带进课堂,融入启蒙和初级教育;其次,重视老年教育,建立退休人员回归家庭的心理调适及处理家庭关系的指导机制,强化老年人新的“慈道”观;第三,在社区建立公共交流平台,构筑社区熟人文化,加强对家庭成员养老的舆论监督作用;第四,充分发挥现代通讯网络的交流和沟通力度,使流动在外的晚辈成员为老人提供更多的精神慰藉。
2.规范子女赡养责任与义务,货币化子女照料责任,建立与现代家庭特征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筹资模式,充分发挥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合力作用。
重视“上慈下孝”,对居家养老是一种文化推动,而规范子女赡养责任与义务,将子女照料责任货币化,则是一种制度推动。两种路径相得益彰。
综合考量现行社会存在着大量的有意无意不能或者无法尽赡养责任和义务的现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全覆盖,绝大多数老人有退休金或养老金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费用保障;养老保障中最缺失的是服务保障,大多数老人所需的基本照料服务还无法得到满足;年轻人的经济压力大,生活负担重等现实,建议规范子女赡养责任与义务,重点对子女照料责任进行货币化,即对具有照料责任和义务的子女收取一定的照护费,建立老年照护基金,专门用于老人的社会养老服务费用支付,包括购买服务和补贴照料者等。其重要的实践意义在于:第一,能够有效缓解居家养老资金紧张的矛盾, 适应现代家庭结构和人口流动的特点,为老年人提供更加有保障的晚年生活;第二,能够有效规范子女对老人尽赡养责任和义务,抑制和约束现存社会中不尽赡养责任的现象,也是对《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落实和体现;第三,有利于促进和提升全社会成员养老的社会责任感,改善社会风气;第四,有利于改进现行依赖政府财政助推的居家养老模式,减轻财政补贴压力,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
货币化子女照料责任,可以分步分类实施。建议依据老年人口的健康状态进行分类推进,优先在迫切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不健康不能自理老人家庭推行,对其具有照料责任的子女收取一定的照护费,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激励,为老年人购买所需要的服务。等到条件成熟后,可以面向所有具有赡养责任的子女征收照护费,建立老年照护基金,为需要照料服务的老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3.建立照料者津贴制度,激励和调动家庭成员及社会人员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进而为居家养老服务人力资源的开发提供条件与支持
照料者津贴,旨在为那些因为照料自己年迈的父母、或者照料社会老人,而影响自己从事有酬工作的人员的一种收入补贴。这种做法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已有实践。根据我国的情况,建议从子女缴纳的照护费所形成的老年照护基金中支付,或者由政府给予配套补贴。其重要的意义在于,既能激发和调动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又能为居家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提供补充,更为重要的是可以规范子女照料老人的责任与义务,为老年人提供有保障的晚年生活。
总之,我们认为新时期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应重视家庭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而家庭资源的开发一定要结合现代社会家庭结构的特点,进行文化与制度的双重推动,为居家养老服务人才资源与资金资源的开发,开创新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