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养老是农耕文明自然经济时代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自我积蓄能力的增强,它会被自我养老所替代;随着人际交往关系社会化的提升与家庭功能的削弱,传统的居家养老也会逐渐走向社会辅助养老乃至机构养老。在这个历史进步的过程中,将减轻儿孙对老人的责任与义务,促进个体人的自由与发展并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人类社会的起点是以“群”的原始状态出现。“群”在人类早期具有规避风险,使个体人得以生存并为之提供精神与情感归宿的作用。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由采集、渔猎向农业、畜牧业过渡,在“群”的基础上根据血缘关系依次经历了母系、父氏族部落时代。牛耕和铁制农具的出现,个体的独立生存能力有了实质性的提高,在部落公有制这个经济互助体和社会共同体的基础上分化出了以小农家庭为主体,再辅之以家族、宗族以及国家政权的农耕文明自然经济时代的社会组织结构。
在农耕文明的自然经济时代,作为社会细胞的小农家庭具有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物质资料再生产与人口再生产、社会保障等诸多功能。就经济功能而言,它首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社会组织,其内部集生产(小农业与手工业结合)、分配、交换(男耕女织)、消费于一体。就社会功能而言,自发地形成了以夫妇为核心,以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属血缘关系为基础,再辅之以父系、母系的社会人际关系,形成了尊卑长幼的社会秩序。就政治功能而言,由于成年男子在农耕文明时代生产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在其家庭内部自发地形成了以父家长为核心的绝对权威,维系这种权威的是“三纲”所规范的“名分等级”。就文化功能而言,在缺乏与家庭之外(如西方的上帝、教友)的社会交流与沟通的文化背景下,家庭不仅是家庭所有成员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亦是他们的情感与精神的归宿,家庭教育的核心则是维系与巩固家庭的上述功能。故古人以“齐家”作为“治国、平天下”的起点。
小农家庭同时也承担着人口繁衍的社会职责。在以小农家庭作为社会主体的农耕文明自然经济时代,个体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这些最为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都是在家庭内部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的首要目的是“奉宗祀”、“延后嗣”、“传宗接代”,履行作人应尽的社会义务与责任。就家庭内部的社会保障功能来看,个体人从出生后大约要在15岁以上才可能会有独自谋生的能力,首先将要面临着的是由家庭提供的“生养”。个体人大约在60岁以后会逐渐丧失自我生存的能力,将要面临着的同样也是由家庭提供的“养老”与“送终”。因此,会产生“养儿”的供给与“防老”的刚性需求。一个人在身强力壮、自给有余的青壮年时期养儿,才有可能在年老体衰、丧失自给能力的时候收获儿孙的回报,这同样是一个“投入产出”关系和种庄稼“春种秋收”是同一个道理。只有在个体家庭破产或无力承担对其成员生老病死的保障职责之时,才会辅之以家族、宗族、地方、政府各自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鳏寡孤独废弃者”实行机构所养。在早期生产力水平低下、家庭经济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的历史背景下,法家学派代表人物韩非从功利主义视角认为家庭的建立、养子等都主要是受利益的驱使,他从“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这一在当时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中找出的原因是“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韩非子•六反》)。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养儿”就是家庭“防老”的工具。
“养儿防老”提供的是人际之间跨时间的利益交换。从“养儿”的投入到“养老”的产出一般需要20年。为确保投入能够得到产出,就会产生出制度与非制度的约束。这个约束就是由“反哺”与“报恩”作为起点所推导出来并为全社会认同的“孝道”。在农耕文明的自然经济时代,土地是安身命立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由于父家长掌控着家庭内部土地与财产继承与分配的绝对权力,从而使“孝道”有了“刚性”的约束力。所谓非正式的制度约束,就是整个社会为倡导“孝道”而无所不用其极。在家庭内部,父母对子女从小灌输的是“百善孝为先”;在社会上,家族、宗族、地方对“孝”的行为予以表彰,国家标榜以“孝”治天下。儒家思想则从“天地良心”的学理层面论证了“孝道”的天经地义与遵循“孝道”的必要性。在家庭之外的家族、宗族、地方乡规民约乃至国家的刑法中也无不包含着以社会、政治的力量维护、干预、惩戒个体家庭内部的“不孝”行为。即或是在中国的宗教文化中也对“忤逆之子”以“必遭天谴”施之以恫吓。在全社会中所形成的这种文化环境与氛围,无时无处不在有形或无形地规范并约束着人们的一切行为。
建立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种文化氛围中的婚姻关系,不是以两情相悦的情感作为基础,而是以传宗接代、生育与“能养”以便于“防老”和“送终”作为为终极目标,这就赋予了两性之间婚姻关系过多的社会责任感而排斥了个体人的情感诉求,这同样是只开花不结果的同性恋在中国传统社会难以得到认同的根源。只有在父母把生育子女当作 “防老”和“送终”的经济工具之时,才会出现“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这种漠视亲情、违背人性的社会现象。在这种“重男轻女”的区别对待中,不可避免地侵蚀了父母子女之间天然的情爱。尤其是父母生育子女以“索取”回报为目的,即先天地命定了子女对父母终生之世难以偿还的债务。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过多的责任与义务呑蚀个体人的自由与发展的空间。
家庭“养老”是农耕文明时代个体劳动剩余有限、小生产者自给自足的时代产物。在以家庭作为社会细胞的时代,它对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以及人口的繁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这种稳定与和谐是以牺牲个体人的自由与发展作为代价。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剩余的增多、个体积蓄能力的增强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及现代金融交易工具的出现,从家庭养老走向社会养老、自我养老成为了一个必然的历史趋势。
在农耕文明时代,父家长拥有着对家庭成员分配土地的绝对权力,使得家庭养老有着制度性的约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在农村全面开展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将农民家庭的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共同劳动,“生养”的问题虽然还是在家庭中进行,但在经济上则是由村社“计口授粮”。家庭长者的这种权力已被转移。在城市,由于手工业的合作化运动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城市人口的“生老病死”则由社会和国家承担相应职责,退休职工个人得以从集体组织或国家领取“养老金”。这是家庭养老走向社会养老的第一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移居城市的人口失去了作为最后生活保障的农田,不可能再返回到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之中。子女移居外地也使农村基于“孝道”的传统养老与风险保障体系正在瓦解。当今中国在社会保障和养老问题上通过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出资建立社保或养老基金,几乎覆盖了城乡所有人口,再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产生了“储蓄养老”,购买股票、基金养老或“以房养老”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养老制度,基本上完成了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自我养老的转变。
这一转变,首先是把中国家庭内部成员从农耕文明时代的利益交换中解放出来了。它不仅使老人们摆脱了在经济上子女的依赖,从而使老人们活得更有尊严,同时也减轻了子女瞻养老人的经济负担;不仅使子女们有了更多的自由与更好的发展空间,而且使婚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因不再纠结于经济物质利益而变得更加单纯与自然。它让家庭的功能重点定义在情感交流和精神世界上,家主要成为所有家庭成员情感的天地、精神上的安身立命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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