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备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具备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4.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简历,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7.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房产证复印件须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9.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包括公司简介、人员构成情况、申请项目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方案、设备情况、业务发展计划、市场分析,项目内容及盈利模式分析等。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文化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部门印章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证件送达:直接送达,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采用挂号信未能送达的,通过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决定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政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领证期限内携带有效证明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