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七岁娃说三岁娃打他而引发的官司

2022-04-25 10:11

 

2021年4月15日,西安的王女士收到了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送达的一审行政判决书,顿觉看花也红、望树也绿;今年4月15日,王女士再一次踏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庭,这天是她再诉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撤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的日子。

 

一、基本案情

2020年 8月 1 3日 19时许,王女士独自带三岁幼子在位于西安市太乙路北段的新闻盛苑小区东门内儿童游乐场内玩耍。20时左右, 李某七岁外孙称王女士三岁孩子打了他而追打,王女士劝说后约半小时左右,该七岁孩子母亲马某又下楼滋事。过程中李某冲出去抓过三岁孩子摇晃、摔打、怒吼责斥孩子道歉。王女士从李某手上抢回孩子欲离开回避,遭马某母女带人拦阻、殴打不允离开。王女士身护幼子被殴打、疼痛难耐、无法脱身于当晚20时50分至21时22分 连续六次拨打110报警, 不仅未得到及时救助反而招来马某母女和围观者嘲笑,遂电话叫来丈夫解救,其夫到后再次拨打110 报警求救, 也遭马某母女及围观人员纠缠撕打。办案人陈某到来前一段时间,马某突然纠集来十余青壮男性,并有一男青年持短匕扑向王女士丈夫,凶险至极。

王女士经空J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三岁孩子夜梦惊觉、出皮藓、拉肚子、亢奋行为异常、惧怕老太太、免疫力严重下降连续生病;王女士经鉴定为轻微伤。李某自称首赴就近的三级甲等空J医院被拒诊,再赴西安市第四医院又被拒诊,最后到三级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连夜手术治疗,诊断为左环指甲中段以远缺如;经鉴定为轻微伤。王女士丈夫和己方两名证人及马某到太乙路派出所后,办案人嫌王女士丈夫提及对方纠集多人并有一男子持短刀威胁恐吓等事实而勃然大怒,拒绝给王女士丈夫在第一页之后的笔录上签字,也不给另两位证人做笔录,不给王女士拍照取证。

当晚办案人首先告知王女士丈夫:李某左手环指被咬掉了指甲中段以远缺如,正前往交大二附院抢救。事后直至 2020年 9月 7日才通知王女士9月 8日早9点到所。王女士8日早9时刚一到派出所即被留置限制人身自由、采血、没收手机等随身物品,办案人及其领导一直威逼利诱问为什么咬人?王女士递交了早已写好的《报案说明》及报警通话清单、诊断证明、自己及孩子的部分病例等资料。办案人一会儿说是抽血做DNA检测99.9%一致;一会儿又拉王女士体检、做核酸、说准备拘留;多次给王女士及家属说监控里看王女士咬人很清楚、DNA检测99.9%一致等。直到傍晚18:30多才给王女士做了自8 月 1 3 日以来第二份笔录, 之后由王女士丈夫担保回家。

9月9日临近中午,该办案人让王女士在值班室签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倒签了《传唤证》,并告知王女士及家属前往碑.林.分.局.陈述申辩,而该局法制科长告知陈述申辩应在太乙路派出所进行。王女士回到该所后,被要求在办公室书写陈述和申辩内容。17时许,该所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女士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18时 30分左右被送进西.安.市.拘.留.所.行政拘留, 9月 24日释放。

在近40分钟里,王女士七次报警求救,盼来了.碑.林.分.局.一人处警,15拘留和1000 元罚款的结果。王女士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9月24日被释放后次日持.碑.林.分.局.的鉴定委托书做了司法鉴定,结论是轻微伤;9月26日将碑.林.公.安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以碑.林.公.安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碑.林.分.局.和第三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西安铁路运输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0月18日,碑.林.分.局.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条、对王女士做出了相同的顶格处罚。不同之处是:在查明事实部分删去了李某女儿马某参与斗殴的内容;删去了王女士被打就医及其伤情。王女士于是再次将.碑.林.分.局.起诉到了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其做出的行政处罚。

二、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规定:“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伤情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碑.林.分.局.于 2020年 8月27日应 第三人 李某的申请对其伤情进行委托鉴,时间是 2020年 9月 29在伤情鉴定结论未 作出之 前的2020年 9月 9日.碑.林.分.局.作了 涉诉处罚决定,该局称其对王女士作出处罚是以调查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并不是以伤情鉴定结论为依据而作出的处罚,做伤情鉴定是为了判断是否构成刑事案件,若.碑.林.分.局.以调查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罚的依据,现未有证据显示该局已将第三人李某的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王女士, 庭审中王女士对第三人李某的受伤事实持有异议,对.碑.林.分.局.提交的第三人李某受伤的照片真实性亦不认可。

根据上述规定,对伤害程度存在争议的应当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对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实际影响。.碑.林.分.局.在鉴定结论未作出时,即对王女士作出涉案处罚, 程序严重违 法。

结合本案, 王女士与第三人李某因两家小孩的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第三人李某提交的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第三人受伤情况为:左环指甲中段以远缺如;王女士提交的空J医院诊断证明为:一、创伤性脑损伤:1、脑震荡;2、头皮血肿;二、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王女士与第三人在该起冲突中均有受伤情形,对于双方的受伤经过,当事人陈述不一致。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碑.林.分.局.未向法院提交现场监控资料,后经法院要求,.碑.林.分.局.提交了现场监控资料,但从该现场视频无法分辨现场发生冲突的情况。.碑.林.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决定给予王女士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 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判决依法撤销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碑.林.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一审判决后,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及第三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女士明确否认实施了咬伤上诉人李某的行为,并对公安.碑.林.分.局.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及照片提出异议。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被处罚人王女士在行政程序及本案审理过程中均未自认其实施了伤害行为,且对.公.安.机.关.有关其咬伤他人的认定意见提出了异议,该异议包含但不限于对伤害程度的异议,结合李某提出的伤情鉴定申请,故本案应当属于前述《规定》载明的.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应当启动伤情鉴定程序的情形,而非公安机关为判断是否构成刑事案件而启动的伤情鉴定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第2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本案中,上诉人.碑.林.分.局.于2020年9月30日将涉案伤情鉴定意见告知上诉人李某,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上诉人王女士告知或送达,且其在伤情鉴定程序启动后,鉴定意见作出前即作出涉诉行政处罚决定并交付执行,其行政程序显然不当。

此外,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王女士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并提交了包括明确否认咬伤李某在内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上诉人碑.林.分.局.复核后答复,“经重新审核证据,查看现场监控资料。.公.安.机.关.认为王女士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因此决定不予采纳。”经审查随案现场监控视频,该视频所载内容确无法清晰反映争执现场状况,难以辨别被上诉人王女士是否实施了咬伤他人的行为。上诉人.碑.林.分.局.提出现场监控资料还包含处警民警执法记录仪所载内容,但因电脑故障无法提交之意见亦缺乏合理、有效的证据支持。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碑.林.分.局.所作涉诉行政处罚行为中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之复核意见依据不足。一审判决撤销涉诉行政处罚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0月19日,被告公安.碑.林.分.局.又给原告王女士送达了《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原行政处罚相同。王女士不服,继续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于2022年4月15 日开庭。

三、法律专业人士观点

该案经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研判后,提出了系列观点。

(一).碑.林.分.局.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行政行为一样的行政行为

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原行政行为。后.碑.林.分.局.重新作出了两个“认定事实完全一致、适用法律完全一致、行政处罚结果完全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案件事实仍是原告咬伤了第三人李某的左手无名指,证据材料主要是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现场执法视频、第三人的伤情鉴定意见书及病历资料,适用的法律规定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二)项和主要理由均没有改变。因此,.碑.林.分.局.在原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处罚。.碑.林.分.局.虽然新增加了证据,但依据的事实并未变化,且其提取笔录与病历、病历与病历、病历与花费清单、证人证言之间矛盾重重,根本无法确定真实性。

(二).碑.林.分.局.所做的行政行为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且涉嫌滥用职权,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其一,王女士不存在咬伤李某左手无名指的事实。.碑.林.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可证实,王女士2020年8月13日当晚当场面对执法记录仪明确告知出警的办案人,自己没有咬李某手指。办案民警第一次讯问时,王女士依然说自己没有咬李某左手无名指。王女士虽然在第二次讯问中说过“现场混乱,我记不起来了,有可能是对方的手抡过来刚好在我嘴边的时候,我下意识地咬了一下。”但这是办案民警以DNA检测一致和监控视频里看她咬人很清楚为由诱迫王女士所言。依法,王女士不构成自认。

其二,.碑.林.分.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王女士咬了李某左手无名指。前两个女证人非医学专业人士,且是与第三人年龄相仿的邻居,黑夜里他们在什么地方?距离多远?什么角度?就能非常清楚地看到王女士咬了李某的左手环指,血一下就流出来了?马某和李某做了虚假陈述,马某和李某隐瞒了她们一起围殴王女士母子的事实,马某陈述王女士咬伤第三人手指的具体时间节点与客观情况不符,与前两个证人和李某的陈述相互矛盾。

此外,李某女婿、儿媳、儿子等证人案发时均不在现场,他们只是听说王女士咬断了李某的左手无名指,况且这些证言是在原行政行为作出后诉讼期间,办案人所收集的,属于违法取证。.碑.林.分.局.没有提供王女士咬李某的现场监控视频,而其提供的现场监控资料不仅不能证实王女士咬了李某的事实,反而证实李某、马某等人主动寻衅、纠缠、围攻王女士母子的事实。

其三,.碑.林.分.局.没有查明事实:王女士携幼子几点几分进入家属院?三岁的孩子是否打了七岁的孩子?若没有三岁孩子打人这个前因,何来孩子因玩耍发生纠纷?马某寻衅过程中,李某是如何从旁边冲过来对三岁孩子进行摇晃摔打和恐吓的?李某和马某带了几个人围攻王女士及其幼子?王女士保护幼儿进行躲避,无奈之下只能报警。

如果王女士咬断了李某的手指,流血那么厉害,为何王女士脸上只有淤青伤而没有血迹?.碑.林.分.局.当期应当持相机拍照、应当现场调查、勘验、将断指交专门警员保管并送检,对于李某母女方或王女士提交的证据要使用证据清单登记并查证属实,执法记录仪应自到达现场打开然后连续不间断地拍摄到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办案区,并于24小时内下载后永久保存。本案中,没有看到该局.调取的所有指向事发现场的完整的现场监控资料,未见办案人勘验现场、搜集物证、保管断指、送检断指、核验断指。以上事实,.碑.林.分.局.没有查明,没有说法,显见案件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告收集证据程序违法

原行政行为是2020年9月9日作出的,.碑.林.分.局.是2021年9月7日收到了撤销原行政处罚的终审判决书。该局2021年1月22日和8月22日向马某李某家属收集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断指的八张照片等证据,而这些证据提交给了法院拟证明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即2021年9月7日之前,.碑.林.分.局.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合法无效。

(四)其他质疑点

1、该案到底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若是治安案件,为何对王女士是讯问笔录?使用的是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反过来,如果是刑事案件,.碑.林.分.局.立刑案的手续又在哪里?.碑.林.分.局.接的是王女士2020年8月13日当晚报的自己和未成年人被殴打案,该局破的是李某2020年8月27日报的自己被王女士故意伤害案,程序缺失错乱?

2、原一、二审判决,已撤销了原行政行为,尽管.碑.林.分.局.此次又增补了新的证据,但该新证据没有增加新的事实,也不合法证明不了案件的事实?该局基于同一事实和法条做同样处罚的行为是蔑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进行公告或向监察机关、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

3、 李某方的证人证言矛盾、不实,证人不接受法庭质询,.碑.林.分.局.不依法提供执法同步音视频资料,法庭审理中又没有排除疑点。李某的证人们自称“均无新的内容向法庭陈述,且均认可各自在.公.安.机.关.的书面证言”而表示不愿出庭作证、不愿接受庭审质询,而不是因有《民事诉讼法》第73条因健康、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等法定因素而不能出庭接受质询的,依法这些证人证言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碑.林.分.局.程序严重违法,应依法撤销。.碑.林.分.局.剥夺了王女士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没有经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及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涉嫌滥用职权,违反《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断收集对原告不利的证据,而又不予以查证核实,涉嫌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依据《监察法》第34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的规定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四、医疗专业人士观点

按常理,一般人不会咬掉自己手指头,那么李某左手环指一节是否被王女士咬掉也是至为关键的事实?此次诉讼中法院应王女士申请调取了李某全套的住院病案和费用清单。相关医疗专业人士综合研判H大夫的证言及其提取笔录即医疗资料后,提出了疑问。

(一)李某的病历资料中仅有部分客观病历资料,完全没有主观病历资料,如:手术前讨论记录、病程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等;根据司法鉴定规范要求需提供全部的真实病历资料(客观病历资料+主观病历资料)作为鉴定检材,且作为.公.安.机.关.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进行伤情鉴定的重要的病历资料却严重缺失?且.碑.林.分.局.对涉案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医师H某所做的笔录载明H某答:“手术是我做的”,但李某病历资料中的手术记录却显示手术者是G某,助手是H某,H医师也不具备该类手术者资质(显微外科手术),手术显然不是何某能做的?

根据该份笔录和手术记录矛盾之处可以得出涉案医师H某要么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中作了伪证?要么H某涉嫌伪造病历?其涉嫌严重违反《医师法》和《病历书写规范》。

(二)病历资料反映出李某涉嫌诈伤

.碑.林.分.局.给H大夫做的《提取笔录》中有四张某人左手手部照片,右上图伤口创缘不齐指骨外露,右下图伤口创缘齐且指骨未外露;左上图环指尖还保留有指甲盖,左下图环指已无指甲。该四张手指伤照片,上两图和右下图中驱血带均缚在环指根部,左下图缚在环指近根部而不在根部;上两图和右下图止血钳都在手背,左下图止血钳在手腹内;而《手术记录》记载:“左前臂远端腕部以上5cm处缚驱血带(每小时松一次,每次15分钟)”,李某的手术只用了32分钟,驱血带位置却来回换?手部其他特征也不同。在原一、二审过程中,李某本人亲自出庭,左手环指一直带着指套,明确不让法庭核验其伤。本次诉讼中李某不出庭,其代理律师当庭回答说不清楚李某伤的 如何?没注意其左手是否还戴有指套。

(三)第三人李某住院病案和出院病人费用清单内容不符

权威骨科专家审阅过经法院调取的李某住院病案和出院病人费用清单后向法庭提交了专家意见。专家指出:

1、2020年8月13日23:07:X线片影像所见:(右手第4远节指骨末端毛糙,余右手掌骨及诸指骨骨质毛糙,骨小梁稀疏。印象诊断:1右手第4远节指骨末端骨折:)诊断骨折缺影像依据,报告医师:李x缺双医师签名,不符合诊断要求。

2、专科检查描述为:左环指中段以远斜行离断,创面指骨外露,指的是远节末梢指骨、或是骨折断端,描述不清楚,和x线报告:右手第4远节指骨末端骨折不符,左右不符。

3、手术记录中:整个手术用时32分钟(手术开始时间2020-08-14 01:03,手术结束时间:2020-08-14 01:35)手术中记录(每小时松1次,每次15分钟)左前臂远端腕部以上5cm处缚驱血带,术中探查未提是否见到骨折断端,但术中记录咬骨钳咬除碎骨片,术中游离后并吻合一条静脉,并且是显微镜下吻合,手足外科是显微外科,做单侧“V-Y”推进皮瓣,这个血管找到了吗?并且还是皮瓣周围的静脉,怎么吻合的?这个过程32分钟时间,最后松止血带、创面止血,已经缝合了,还有创面嘛,这个手术过程,缺乏真实性。

4、手术记录的手术名称为:左环指节V-Y皮瓣修复术血管吻合术清创术。但出院记录的住院后的治疗及检查情况描述记录为:急诊在局部浸润麻醉下行“左环指皮瓣修复术,取皮植皮术,清创术”前后不符。

另外医学专家指出:首先,李某的费用清单里有小动脉吻合术计1550元,但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病历资料里却没有记录。国内小动脉吻合术最少须5个小时以上,无论如何32分钟是不可能完成的。李某的手术费有三个:清创费、皮瓣V-Y术费、小动脉吻合术费,如果都作了,手术时间得在5至8个小时完成,且都应有手术记录,这种手术必须进中型手术室,必须配手术室护士、主刀、副主刀(助手)、麻醉师,4人以上完成手术,而不可能在门诊手术室完成。既然断指未接,为何要做小动脉吻合术?既然做了静脉吻合术,为何又不做小动脉吻合术?由此显见李某手术有假。

其次,门诊开具住院证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00:00,而入院后的住院病历记录时间却为2020年8月13日23时,住院病历书写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23:45分,明显不符合医院住院流程规定,也不和常理常规。

再者,病案资料里仅有客观病历资料,没有术前讨论记录,住院14天的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和会诊记录等主观病历资料,该套三级医院的病案资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强制性要求,此手术不成立。

四是,李某的病案资料里没有左手环指的X线片及其报告单,更没有左手环指术后复查复检X线片。病历中有一份李某“右手正斜位片”,影像所见“右手第4远节指骨末端毛糙,余右手掌骨及诸指骨骨皮质毛糙,骨小梁稀疏。”,毛糙不等同于骨折(骨质增生或陈旧伤也如此影像),李某右手其余指骨也毛糙为何不描述为骨折?李某病历里至少应有入院和出院时两张其左手X线片,该有的没有却有两张颅脑扫描。

(四)李某的《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不真实、不合法

结合法院调取的李某的住院病案资料和费用清单发现,李某的鉴定意见书不真实、不合法。

首先,鉴定材料不合法。李某病历资料中没有关于其左手环指的影像学资料及其报告;没有李某术后及出院时复查复检左手环指的影像学资料及其报告;李某病历资料里没有去除残骨的病理学化验报告;没有治疗骨折的医嘱和费用明细;没有术前讨论记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等主观病历资料。

其次,检验过程不合法。在场人员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能够自理,其儿子马某依法不应在鉴定当场。李某的左手环指实体没有拍照展示在鉴定意见书里;李某病历里没有左手环指远节指骨末端骨折的X线片等。鉴定机构违反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没有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综合鉴定。

三是,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做出了轻微伤的鉴定意见,但没有展示李淑琴手指残端、没有法医标尺测量、没有测量数据等;被鉴定人照片中左手环指始终纱布包裹,即使在原一、二审开庭审理期间,李某均包裹其左手环指不让法庭勘验;甚至在此次庭审期间,李某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不清楚李某左手环指现在是否有伤?伤情如何?.碑.林.分.局.提交的执法记录仪中,李某当场说其指甲还在,与鉴定机构引用的指甲脱落、甲床暴露、出血条款明显不符。可见,鉴定意见书不真实,不合法。

综上所述,王女士不承认咬了李某,.碑.林.分.局.顶格行政处罚王女士所依据的李某病历和鉴定意见书不真实、不可信,证人证言疑点重重,庭审又未排疑。该案到底是王女士故意伤害李某案?还是李某母女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案?王女士身为母亲为何不从首先要保护好三岁幼子出发离开现场?

如果一位母亲及其孩子被围攻应如何履行监护人职责?既然.碑.林.分.局.自称依法对执法全程包括各种笔录在内都进行了音视频拍摄且作为处罚王女士的证据,为何却又不依法保存入卷?既然王女士不认可咬了李某,为何.碑.林.分.局.和法院不当庭强制李某验伤?.碑.林.分.局.办案人为何不勘验现场、不保存断指、不专人送检?

面对全国ZF教育整顿督导组对断指的追查,李某说把断指丢掉了就丢掉了?面对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H大夫严重与病案矛盾的口供、明显不符的照片、漏洞百出的病历,执法人员为何不查证属实而是照单全收?王女士2020年8月13日当晚报案自己和未成年人被殴打,李某2020年8月27日才报案故意伤害,.碑.林.分.局.为何先给李某办案?而不保护报案在先的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显见该案疑点重重,故有必要抛砖引玉,百家争鸣。必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殊途同归就是公序良俗不可破,道义良知不可欺。纪委、监察、检察的声音是全社会善良正义之士尤其期待的!(洪钟)

来源:法鼎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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