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蔡琼:那台汽车起重机去哪儿了

2022-04-21 17:18

 人间最美四月天。

四月的三秦大地,处处春光明媚,鸟语花香,花红柳绿,和煦的春风在不经意间红绿了泾河两岸的桃花碧柳,给妙曼的河畔两旁点缀上了一道道美丽的风景。

 

此刻,坐在泾河一处水流湍急的大石头上,39岁的蔡琼眉头紧锁,一口一口猛吸着香烟,就连烟灰洒落到食指间也浑然不知,远处的娇艳春景,近处的波涛泾水,都没有让他从沉思中缓过神来,因为,笼罩在他及家人头上的一块阴云久久不能散去。

蔡琼,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军庄村一位有志青年,中学毕业后,他积极投身到勤劳致富、改变家庭命运的潮流之中,尤其是与妻子夏小娟结婚以后,年轻的夫妻俩人起早贪黑、吃苦耐劳、任劳任怨,使家庭面貌一天天日新月异。然而,命运常常会捉弄人,正当事业、家庭风生水起、蒸蒸日上之时,一场“天降官司”打破了昔日的宁静。从此,愁云惨淡、团团阴霾笼罩在了全家人的心头。下面,就让我们从蔡琼的来信中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吧。

2013年12月5日,为了发展和改善家庭经济,我就以妻子夏小娟的名义与湖南仲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仲享公司向夏小娟租赁一台型号为STC750S汽车起重机一台,合同价为210万元,贷款金额189万元,贷款期限4年,月租金4.6万元,首付机械租金21万元,同时,我还支付了13万元的保险费、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此外,按照仲亨公司要求,将合同签订地写为湖南某市,其目的就是约定诉讼管辖地。同时,本人及父母为该起重机提供担保。

起重机开回来后,我就没日没夜的在工地上忙碌着,早出晚归,疲于奔命。然而不久,我就发现该起重机故障连连、质量堪忧。例如:中后桥钢板经常断裂、机械电路故障重重,甚至出现正在作业中的载重物品悬空不动、操作失灵、不能正常工作等窘状。每次上车后,我都提心吊胆、如履薄冰,就怕出现事故。

就这样,经历了四年的煎熬期,在不断维修、诚惶诚恐的作业中,我毅然于2017年底决定放弃该机械,要求仲亨公司予以收回,也迫使我不能每月正常归还租金,时多时少,双方争吵不断。四年间,我还款近90余万元,加上首期的34万元,前后共花费124万元。

2018年7月,仲亨公司将我及家人起诉到了咸阳市武功县法院,该院不按法律规定时间送达法律文书,而是在开庭当日即2018年11月16日才给我们送达了诉状,严重违反司法程序。也就在16日当天,仲亨公司代理人关某(化名)要求我签署一份和解协议,直到这个时我才如梦初醒,对方将我们告到了武功县法院。仲亨公司在起䜣状中,请求法院判令我支付下欠其租赁款120余万元、同时返还租赁物——那台故障频发的起重机。

面对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我心中十分气愤,这是典型的恶人先告状之作派呀?!明明是你们机械故障频发在前,影响了我不能正常作业,才导致了租金滞付。如今,你们倒反过头来将我告上法庭,我要抗衡到底,一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维权到底。

是日,在武功法官的主持下,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要求我们全家四人仍须支付仲亨公司租赁费135万元,即当月先还5万元,后续每月还款4.2万元,违约金21万元,直到还完为止;返还起重机,该机械所有权归仲亨公司。就这样,对法律不大懂的我及家人,就默默吞下了这所有的苦果,按月给人家继续支付租金……

时间到了2019年元月,我总感觉这个事情有些蹊跷,就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他们说:“这明显是别人挖了一个坑,让你往里跳,所欠租金和机械所有权这二者是选择性的,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呀?”听了这话,我恍然大悟,就从2月份起没有支付租金。4月3日,我正在西安某工地干活时,武功法院突然查扣了我的起重机,同时查封了我父母(担保人)的银行账户。时隔不久听说起重机被卖了,我找到执行法官问卖了多少钱,法官回答:“起重机卖多钱和你无关,裁定书上的金额你还要继续执行。”

面对此突发状况,相关法律人士也颇感质疑:武功法院的裁定书上载明仅偿还租金,怎么把车都给扣了?带着疑问,我到武功县法院调取案卷,不调不知道,一调吓一跳。在档案中,我发现了一份标注日期为“2017年9月5日夏小娟签名的还款承诺书”,其第四条:“如果有争议,在武功县人民法院起诉执行”,这份承诺书大概就是该院受理此案的原由吧?然而,令人气愤的是,该承诺书“夏小娟”三字签名,经我妻子夏小娟本人仔细辨认后,不是其本人所签,也不曾摁过指印,并从未见过这份所谓的“还款承诺书”?纯系仲亨公司伪造,何况给法院提交的还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

此外,经我们查实,仲亨公司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和委托书上的公章,与先前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上的公章不是同一枚所盖?对此我们律师特意前往湖南了解公章的出处,经查:2013年合同上的公章是备案公章,而起诉书及委托书上的公章是没有备案的?况且自2015年后,该公司全部更换为带有防伪标码的公章……

以上两大疑点,足以证明仲享公司涉嫌伪造证据,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庭审中,仲亨公司出示了一份买卖合同,说该汽车起重机早在2019年6月下旬由咸阳某商贸公司卖给了曾某,可是,武功法院的调解书上却载明,该起重机“属仲亨公司所有”,况且保全期限至2019年7月8日。试想,一个案外人把武功法院诉讼保全中的财产卖给了另一个案外人?这是什么道理?此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14条之规定,涉嫌“变更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情节严重。”

此外,如果说当初的签名和公章都是秘密伪造的,那这一份买卖合同则是公开造假?这再一次证明了仲亨公司涉嫌“伪造合同、捏造事实、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程序”等严重违法行为。

纵观整个案件,我妻夏小娟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了这台汽车起重机,却被武功法院直接执行给了一名案外人,而融资租赁款仍然一分不少的继续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公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又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全部支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显而易见,依据法律规定,夏小娟要么掏钱?要么返还车辆?一个萝卜只能切割一头,而那份所谓的《调解书》,我认为是关某与法院联手欺骗的结果。

既然疑点重重,我本人要求对仲亨公司代理人关某等人提供的文件上的印章进行鉴定,于是,武功法院的执行出现反转,以“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和解,现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为由, 于2019年9月2日终结了执行,然而却又在11月6日,从我父亲(担保人)账户上划走了仅有的2.2万元……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本人向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印章鉴定,鉴定结果:仲享公司印文与样本中的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这足以证明,关某等人的违法事实已经浮出水面。

2020年8月3日,我向武功县检察院申请对该案实施监督;10月27日,该检察院向武功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我以关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向武功县公安局报案,12月18日,该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2021年1月14日,武功法院驳回了检察院的建议;2月20日,武功检察院向咸阳市检察院申请抗诉;5月18日,咸阳市检察院向咸阳中院提出抗诉:“武功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本案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欠款和车辆任选其一”;7月5日,咸阳中院作出裁定,指令武功法院对此案重新再审;2022年2月23、25日,武功法院再审开庭,在两天的庭审过程中,我们提出:仲亨公司伪造证据、私刻公章、变卖车辆,这属于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必须将案子移交公安机关审理,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予以移办。但武功法院却回避了全部伪造证据部分;3月23日,武功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该院2018年民事调解、解除夏小娟与仲亨公司2013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夏小娟返还仲亨公司上述合同中涉及的汽车起重机一台。该起重机已经被武功法院执行走了,我拿什么来返还?面对此判决结果,我肯定不服,已上诉至咸阳市中院: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二项关于“夏小娟返还汽车起重机”这一条、依法追究仲亨公司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赔偿因虚假诉讼给我方造成的损失。

在我前前后后“折腾”的四年间,几乎成了武功法院的“常客”,不是我愿意去,而是该院某些法官的做法实在是飞扬跋扈,使我不得不一次次的去面对他们,也慢慢掌握了一些不为人知的“内幕”。

从2010年开始,仲亨公司代理人关某与该院某位领导有着“特殊关系”,仅近十余年间,关某就开始制造虚假诉讼,经本人查询,受害人涉及安徽、贵州、江苏、甘肃等十余省市,仲亨公司仅2016至2018三年时间在武功法院起诉案件竟高达三十余起?这一切到底是机缘?还是巧合?对我们这些“被执行者”来说,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而令人十分质疑的是,当那位领导调任某地法院任“一把手”后,关某的“业务”也很快开展到了该地,使该地法院承接仲亨公司的“业务”亦如“芝麻开花节节高”,执行案件“急剧飙升”……

当下,已是人间最美四月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泾河两岸。我深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公平、公正的阳光一定会驱散乌云,将邪恶曝光于天下,胜利的曙光定会来临!(蔡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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