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黄开云:跨越秦岭绿屏障 只为天堑变通途

2021-06-21 17:17

 

 

宁陕,一颗镶嵌在秦岭上的绿色宝石,夏无酷暑,冬无严寒,是省会西安南枕的一道绿色屏障,安康的北大门。“栈道千里,通于蜀汉”,子午古道由南向北总穿而过。森林覆盖率高达90%以上,是一座天然氧吧、植物王国、生物基因库、野生动物园、生态旅游区;十里长峡、秦岭会客厅、汶水河漂流等自然景观,更是令人心旷神怡。

生活在这样一个层峦叠嶂、风光旖旎的“人间仙境”,理应舒心愉悦、神清气爽。但这一切对于安康市宁陕县政法干部黄开云女士来说,一切却显得那般迷茫,外境的美好却代替不了内心的孤苦。五年前,自己的工资卡莫名被银行冻结,成为一起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身处巍巍秦岭腹地,怎么就涉及到八百里秦川之外的诉讼之中呢?

五年来,黄开云女士翻山越岭、出山入川,为了洗刷污浊,她奔波于鄠邑区、西安市,甚至涉案村组,执着于心中那份干干净净、清清白白。经过一番风雨无阻,苦心取证,才逐渐揭开了整个案件的层层谜团,也见证了“诉讼达人”、不法商人、“人民法官”等群体之间相互包裹、虚假讼诉、伪造证据、强行执法的所作所为。痛定思痛,她决定用笔墨写出心中的愤怒,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公之于众,让全社会都来见证其始末。

我叫黄开云,女,系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政法委一名科级干部,从事综治维稳工作二十余年,将满腔的青春和热血都奉献给了党的政法事业,恪守担当、默默奉献。然而,五年前的一场“官司”,打破了我工作、生活的宁静,使我身心疲惫,苦不堪言,万般无奈之下,只有用手中的笔向各大媒体倾诉自己的心声,以鄉读者。

时间追溯到2007年6月30日,时年62岁的西安市户县(现鄠邑区)庞光镇孙姑村村民杭某梅与户县新阳坡村签订了水库承包合同,承包期50年,她一次性付清承包费13.95万元。杭某梅,我们这起案件的主角,关于她的“故事”,随后我会娓娓道来。

半年后的2008年1月23日,杭某梅的儿子杭某弟与其战友张某军签订了水库转包补偿协议。张某军是谁?时任西安市公安局一名干警,陕西秦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而秦盛公司名义法定代表人叫王倩,是张某军早年过继出去的一位胞姐。张某军是以秦盛公司的名义和杭某弟签订的转包补偿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杭某梅水库及周边90亩土地全部转包给秦盛公司,承包期50年,转包费138万元;同日,张某军也以秦盛公司的名义与新阳坡村委会签订了水库及其周边22亩荒地承包合同,承包期50年,承包费26.5万元。

张某军在经营水库一段时间后,由于资金缺乏,施机找人合作,于是在半年后的2008年7月26日,他与宁陕籍商人张某文及朋友张某成,并以个人名义签订了《新阳坡水库联合开发协议》,该协议称:“三人共同开发以张某军名义承包的水库及周边110亩土地(新阳坡村22亩、杭某弟转包90亩),承包费160万元……”在三人合作的过程中,由于张某军的欺诈而引起合作矛盾,不久,张某军乘机要求退出,并于2010年底签订了退股合同,把水库的经营权转让给了张某文,张某成,后张某成由于身体原因将投资转给张某文后,退出经营(注:2012年7月29日,张某成因病去世)。至此,张某军在收取了张某文的承包转让费后,以秦盛公司的名义将水库经营权全部转让给了张某文,并协调其重新与新阳坡村委会签订了水库承包合同。

一切似乎是平稳过度,可谁知在转让后不久,2011年9月,杭某梅母子以秦盛公司未按转包协议支付其转包费余款为由,将秦盛公司起诉至户县法院,秦盛公司败诉,被判决支付杭某梅母子余款及利息60余万元。

至此,拉开了这起所谓的杭某梅母子诉秦盛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案的序幕;而随着案情的“波澜起伏”,也将我这个案外人拉入其中……

在此,我要严正声明:该起债权债务纠纷案涉嫌虚假诉讼,原因如下:

首先,该转包补偿协议内容不实。协议称:杭某弟将新坡村的水库及周边90亩土地转包给秦盛公司,而从水库的四址来看,周围根本没有90亩土地,就连新阳坡村委会主任施某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都说:“我们村只有水库承包权,周边大多是村民的承包地,村委会无权承包给他人”;这一点也得到了经营水库者张某文的证实:“秦盛公司转包给我的仅仅是水库,没有90亩土地?”既然90亩土地不存在,那么,诉讼的依据就不真实了,而户县法院为何就采信了杭某梅母子的说辞呢?

其次,杭某梅母子诉秦盛公司在支付转包费68万元以后,尚有70万元未曾支付不真实。杭某梅与村委会签订的水库承包费是13.95万元,为何此同一座水库半年后却涨了十几倍?转包补偿费高达138万元,其中就包括虚拟的90亩土地、50年租金,土地不存在,何来租金?张某军在写欠条前已支付了79万元,应下欠59万元,在写欠条后,又支付了29.5万元,所以说70万元欠款根本不成立?

三、原、被告属特殊关系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表现异常。杭某弟与张某军系战友关系,怎么可能在水库转给张某文后马上就对薄公堂呢?而作为被告,秦盛公司为什么既没有聘请律师,也没有对所谓的90亩土地提出质疑呢?而且该案是在秦盛公司缺席的情况下,完全按照杭某梅的意图“依法判决”的?而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如此巨额债务,秦盛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军竟然没有上诉,反而“全盘接受”,本是矛盾对立的双方,怎么变成了高度配合的“双剑合璧”?

纵观整个案情的概况,十分令人质疑,这本身就是一个设计好的圈套:杭某梅、杭某弟、张某军以所谓的原告、被告人身份,相互串通、制造案件,勾结户县法院某些不良法官,先弄出一个虚假诉讼,嫁祸于人;然后来一个“请君入瓮”,把“相关”涉案人统统“请入其中”;最后予以“积极执行”。

他们首先拿张某文开刀,要执行张某文的财产,而张某文通过三级法院的审理,判决认定张某军是秦盛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后,方逃出了他们设计好的圈套。

那么,他们下一个执行的目标又该是谁呢?是我--黄开云。2016年我被莫名地冻结了工资,近20万元的工资收入被划走,这一切到底是为什么呢?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在这里,先让我们来瞧瞧“诉讼达人”杭某梅的真实面目吧。

杭某梅,女,生于1945年12月1日,现年76岁,半文盲,当地有名的“诉讼达人”。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从2011年至2020年10年间,杭某梅及其亲属发起诉讼文书竟高达36份,常年把各类立案、撤诉、执行、终结、恢复执行等玩弄地“如火纯青”,她在诉讼过程中有四个特点:

一、胜诉率高。在36份文书中,杭某梅败诉的仅有一案,胜诉率高达95%以上。二、以诉谋利。她诉讼的全部是经济纠纷案,判决获利竟然高达300余万元。三、91%的案件审理均来自于户县(现鄠邑区)法院。四、与张某军串通诉讼、制造窝案、嫁祸于人。

尤其是这起所谓的“水库转包补偿案”,引发了一系列的合同转让纠纷案、追偿权案,并进一步演变成追加被执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再审等一系列案件11起、形成法律文书23份、将8人卷入该诉讼之中、跨度长达11年之久,至今仍在继续中……究其目的只有一个:向案外人执行案款200多万元。而我,黄开云,就莫名成为“被执行人”之一。

我的故事由此拉开序幕……

2015年12月3日,西安市户县法院法官王某利制作了一份00162号执行裁定书,用错误的法律依据和非法程序将我和秦盛公司所谓的法人王倩一并追加为第三人,要求我们支付秦盛公司与杭某梅母子转让合同纠纷案中给付案件款及利息95万元。原因是:我和王倩二人分别占有秦盛公司70%和30%的股份。

据工商资料显示:秦盛公司系2007年由陕西远大公司变更而来,变更后,原各股东将70%股权转归给张某军的胞姐王倩,30%股权归我黄开云,并由王倩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据该公司工商档案显示:经办人提供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尾数为022,而工商登记表格中我身份证尾号为027,但我户籍档案中真实的身份证尾号却是049,这明显与工商信息不一致。
另外,在秦盛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东转让协议、股权转让确定书等多份资料中,均有我“黄开云”的签名。我曾向户县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被拒绝,万般无奈之下,我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工商信息中所有“黄开云”的签字与样本笔迹进行鉴定,结论是:不是同一人书写。

以上情况足以说明,有人假冒我的身份信息及签名,使我稀里糊涂的成为秦盛公司的“股东”。

试问,张某军以秦盛公司的名义与杭某梅母子合谋炮制的这起所谓的债权债务纠纷案,我一不是被告、二没有参与诉讼、三该判决书与我无任何关联,怎么我就成了该案的被执行人了呢?

其次,按照最高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该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经查:杭某梅母子向户县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并没有追加我为被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任何证据,户县法院王某利法官及合议庭也未曾向我了解过情况、更没有举行过公开听证,这明显和《规定》相悖。所以当我收到00162号执行裁定书时,真是一头雾水,你这“追加”完全是非法的呀?!

三是,户县王某利法官追加我为被执行人的依据是《最高法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之规定,而该条规定是针对开办单位即机构股东(法人股东)的,而不是针对我这个自然人的。为何让我这个案外人背了黑锅,替秦盛公司负债到底?

2016年3月10日,我正式向户县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该院00162号裁定书认定事实和执行对象错误,请求予以撤销。6月6日,户县法院驳回了我的异议,理由是:我丈夫张某成生前曾以秦盛公司的名义与人合伙经营水库,我本人也参与了经营管理。但事实上是:我的爱人张某成是以自然人的名义与人签订的《新阳坡水库联合开发协议》,我本人从未参加过经营活动,而户县法院却没有采用任何证据将我驳回,该院执行局长张某卫却私下“独立办案”。

2016年5月9日,张某卫曾私下对张某军及王倩做了两份谈话笔录,和案卷一起移交给西安中院。张某军在该笔录中称:“在鱼塘(水库)经营期间,黄开云均有参与,村民、组长等人都知道此事”;王倩则称:“黄开云经常以经营者的身份去鱼池看经营情况”,但这一说法与王倩在另一份生效的判决书中的证言存在较大出入,她曾当庭答复法官说:“自己根本不认识黄开云?”而这次谈话笔录系张某卫一人所做、所为,可信度又有几何?即使张某军在笔录中所说的是事实,即村民、组长都知道黄开云参与过鱼池经营,但当2019年10月18日,某媒体记者采访新阳坡村村委会主任施某林时,他说:“我是村上唯一负责此事的人,法院从未有人前来调查过,我本人也不认识黄开云……”

还是在5月9日的笔录中,张某卫问张某军:“怎样才能证明张某成、黄开云参与了水库经营?”张某军称:“我把水库转让给张某文并和村委会签订合同时,张某成、黄开云一起参加并吃过饭”,后经我向张某文了解情况并查看签订合同日期,显示是2013年4月21日,而我爱人张某成于2012年7月就去世了……

上述证词、证言没有经过质证,是法官张某卫自己询问、自己记录所为,明显是违法办案,真伪存疑;此外,张某军是生效判决书认定的秦盛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倩系他的胞姐属于利害关系人,他们的证言系非法证据。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西安中院法官黄某华恰恰就采信了张某卫炮制的这一系列非法证据,驳回了我的复议申请;当我的律师拿着笔迹鉴定申请、公开听证申请等向黄某华提交时,他均一一拒收,置之不理,直接导致我失去了案件纠错的绝佳机会;加之省高院对执行案件的不予受理,在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好走上了信F之路。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不断向省、市、区各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自己的遭遇,举报秦盛公司与杭某梅母子沆瀣一气,人为制造虚假诉讼,无故追加我为被执行人的犯罪事实,省高院多次要求批示予以查处。西安市中院将我的信F材料向省高院报告后,省高院回复,“审查结果不通过。原因是: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黄开云的信息与公安局户籍登记中黄开云信息并不一致,你院仅以秦盛公司股东王某、张某军的谈话记录证明黄开云系张某成的配偶,并以张某成曾经营过秦盛公司为由,据此要求黄开云承担责任是否合适?张某成是否实际经营?黄开云有无实际出资?注册资金是多少?请你院认真审查信访人的信访理由是否成立?再向我院报送详细审查报告……”

面对省高院驳回的批示,已升任鄠邑区法院副院长的张某卫及法官闫某、白某情等人一下子就急了,为了将“证据”作足、作实,他们就多次拿着我和爱人的照片,指使他人做“死人转让资产”的伪证,重新人为的制造所谓的证据。

据西安市中院案卷记载:在2019年6月初,张某卫、闫某、白某情等人拿着我和爱人张某成的照片,分别让鄠邑区庞光镇村民施某娃、杨某彬做笔录,让他们指证2013年4月21日新阳坡村委会与张某文签订承包合同时,我和爱人张某成曾和他们一起吃过饭、一起谈资产转让及张某成是“拿事人”等一系列事项,这一切都是我们 “人民法官”通过让村民察看照片指证后,认真完成的笔录作业……

这一切简直是天方夜谭。

首先,早在一年前的2012年7月29日,我爱人就因病去世,何来的一年后与村民们商谈转让资产一说?

其次,新阳坡村主任施某林、承包人张某文证实:杨某彬签合同当天根本就不在现场,何况当天的村委会会议记录上也没有显示杨某彬。

三、张某卫、白某情等拿着“别人”转给他们的三份证言及我在公安人口信息网上的照片,让杨某彬,邓某峰、施某哲等人“辨认”后,方制作谈话笔录,而这些证言纯系张某卫等与“别人”串通一气,所作、所为、所一手打造的伪证。

四、西安中院法官黄某华竟然用这些照片证言、当事人笔录,再次“认真”地回复了省高院的批示。他回复到:“黄开云反映的问题与真实情况不符”,并附上证明材料,而这些所谓的证明材料,恰恰就是村民杨某彬、邓某峰等人的证言,难怪省高院监察室就用这几份伪证回复我反映问题不实。

2019年12月,我的反映得到了省政法委某领导的批示后,省高院执行局就用这几份证言予以回复:“黄开云反映问题不实,鄠邑区法院查明秦盛公司的唯一资产被黄开云的爱人张某成转让了的结论”,即他们仍然拿“死人转让资产”之谬论回复省政法委。

2020年10月8日,我到西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于2021年2月制作了《不支持监督的意见》,并告诉了我证据的来源系西安中院,我到西安中院档案室找到了这几份“死人转让资产”的伪证,而正是这些伪证,践踏了国家司法的公信力。

纵观整个案件,秦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张某军,秦盛公司的债务理应由他负全责。张某军曾在2019年5月的一份笔录里说:秦盛公司的前身系远大公司,公司法人范某军是张某军前岳父,另一股东张某珍是其前妻的亲戚,86岁的张某珍对公司股权转让等情况一概不知,况且她说根本就不认识黄开云,他们都没有投资,公司更没有任何资产,纯属“空壳”一个;之所以更名为秦盛公司,甚至变更所谓的法人、股权、股东等,只是玩了个文字游戏,没有实质意义。关于这些,秦盛公司注册法定代表人王倩也多处证实:我以前压根就不知道这个秦盛公司……然而,就这么一家皮包公司,鄠邑区法院却不惜违背事实、弄虚作假、伪造证据,为了给“诉讼达人”杭某梅追回所谓的“执行款”,兢兢业业、认认真真、不辞劳苦的执行着、执行着……

在来信的最后,黄开云写道:时值全国政法队伍学习整顿开展的如火如荼之际,我必须持之以恒、锲而不舍的反映我的问题,通过合法的司法途径督促法院纠正错判,提高司法公信力,最终使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真正实现“天堑变通途”!(黄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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