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不以军人身份上互联网十条禁令是什么?

2019-06-09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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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解放军严密防范网络泄密十条禁令》是军队于2009年下发的的条令。

  (1)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2)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3)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4)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5)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6)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7)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8)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密防范网络泄密十条禁令》中明确规定,严禁以军人身份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聊天交友、应聘求职。把军人穿军装的头像放在微信里,就是违反保密规定。军属不得在网络和电话中谈论涉及军事秘密的话题;不得在微信、QQ等聊天工具上发表可能泄露军事秘密的图片和视频。

  知道合伙人互联网行家采纳数:445获赞数:1431企业模范经理向TA提问展开全部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互联网。

  十、严禁以军人身份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聊天交友、应聘求职。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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